解读|《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内附细则全文)

发布时间:2022-06-15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18年,新型研发机构首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以企业为主体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涌现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2019年,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进一步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同时明确地方可参照本意见,立足实际、突出特色,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先行先试,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有序建设运行。


  2021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措施》是其中的措施之一,从鼓励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绩效奖补支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服务新型研发机构、优先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需求和鼓励科研人员创办新型研发机构等7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2021年12月,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提出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的要求,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能,进一步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结合2021年度备案新型研发机构的实际情况及对各市(地)新型研发机构调查摸底情况,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含备案条件、支持措施、申报评价程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与绩效及附则等六部分内容。备案条件部分,规定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应当具备7方面条件;支持措施部分,为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提出给予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资助;为提升新型研发机构运行成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出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绩效奖补支持;申报评价程序部分,明确了申报流程及资金拨付程序;加强管理部分,明确了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参加科技统计和建立退出机制等内容;强化监督与绩效部分,明确了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内容;附则部分,明确了政策的解释主体及实施期限。


  以下为细则全文:


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能,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备案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义进行申报,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应设在黑龙江省,注册后运营一年以上。事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数不超过30%,财政拨款占总收入不超过30%。由单一主体投资建设的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需对产业上下游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技术性收入中来自于出资方的比例不得高于80%。


  (二)具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以科技创新活动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需求,围绕生物经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现代农业与绿色食品等重点领域,具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和目标任务。其主要功能包括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及其他研发服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检测检验、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三)具备灵活开放的内控机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用人机制等。


  (四)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上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


  (五)具备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5%,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15%;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30%以上。


  (六)具备必须的研发基础条件。具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固定场地和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七)近3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对省委、省政府或所在市(地)委、市(地)政府(行署)重点扶持和产业发展急需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评价论证。














二、支持措施















  (一)初创期支持。对备案时在初创期的新型研发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且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的,给予150万元初创期建设资助,实缴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5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初创期建设资助;其中由国家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且本人持股10%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且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初创期建设资助,实缴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400万元初创期建设资助。初创期指注册运营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国家高层次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长江学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


  (二)绩效奖补支持。每三年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对上年度或近三年年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达到第(一)条规定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最低额度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近三年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研发人员总数、发明专利授权量、登记科技成果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及省内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评价结果,择优分档给予绩效奖补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由国家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且本人持股10%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比普通新型研发机构提高50%以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备案时,已过初创期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择优分档给予奖补支持。黑龙江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见附件。


  (三)对已获得初创期建设资助或绩效奖补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三年内不重复支持。上一年度获得省科技创新基地绩效奖补等交叉重复支持的,不再享受新型研发机构绩效奖补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资金支持纳入省重点研发计划指导类项目统一管理。


三、申报评价程序


  (一)省科技厅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年度备案通知,明确备案条件、支持方式等有关事项。


  (二)申报单位按照年度备案通知要求向所在市(地)科技局提交申请,经各市(地)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及评价,提出拟备案名单,按照不低于10%进行实地核查,并按照审核、评价及实地核查结果确定拟备案和拟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备案。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安排意见请示,待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原则上每年6月末之前完成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及支持资金拨付程序。


四、加强管理


  (一)实行动态管理。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发生机构名称、投资主体、法人性质、业务范围等变更以及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与变更事项佐证材料,省科技厅进行核实后,予以变更。


  (二)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科技厅递交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参加科技统计工作。新型研发机构应严格按照科技统计管理工作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数据。


  (四)建立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1.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2.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3.存在申报材料和绩效评价材料弄虚作假等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4.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年度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资格核实未通过的;


  6.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科技统计的;


  7.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














五、强化监督与绩效















  (一)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省科技厅组织设定新型研发机构总体绩效目标,细化分解绩效目标任务,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双监控”,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调整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内如有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管理等规定,违背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视其具体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列入科研失信、追缴支持资金、取消优惠政策等处理。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三年,实施期满前根据行业发展及政策实施绩效确定是否延续期限或进行政策调整。原《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试行)》(黑科规〔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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